释义 |
律师分析: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