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故隐患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又或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和有关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