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情侣在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同居关系终止时,其中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在同居期间尚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该要适当照顾,或者要由对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援助。在分割财产时,要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