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人诉讼权利,专案人员专业化原则。女性未成年人犯罪需由女检察官讯问,搜查时需女工作人员在场。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要适用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酌定情节时考虑犯罪动机、环境条件、损害结果、表现等。 法律分析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人诉讼权利原则: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专案人员专业化原则: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遵循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特殊原则: (1)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2)分案处理原则; (3)法庭审理不公开原则; (4)迅速简易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特别注意查明未成年人的年龄。传唤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通过其父母、监护人或托管人进行。讯问时可选择被告人熟悉的场所,使用其熟悉的语言和恰当的方式。对于未成年的已决犯,应当与成年犯人分管分押。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采取适合其特点的措施和方法,以便收到较好效果。 2、事实上,当前我国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要求讯问时由女检察官担任。并且,需要搜查身体的,要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除此之外,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会按以下处罚: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 (1)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时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同时存在从宽和从严情节的,会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3、酌定情节: (1)法律上未做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适用的情节。 (2)具体可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犯罪的起因、促成犯罪的客观因素等。 结语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人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专案人员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法庭审理不公开原则和迅速简易原则。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要求由女检察官讯问,搜查身体时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酌定情节可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损害结果、犯罪少年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犯罪的起因和客观因素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