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城市老人可以投靠子女入户吗 |
释义 | 凡户籍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且其独生子女或子女均在本区的,可申请到本区随子女入户。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果应在受理之日和57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 一、申请手续凡老年人申请到本区投靠子女,必须向本区子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经派出所核实后可提供复印件)。 二、申请到本地区随子女入户的老年人,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户籍性质、子女状况和双方关系 4、投靠本地区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户籍手续被批准到本地区户籍的,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户籍证明》后,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然后凭《户籍转移证明》(第三联)、《户籍转移证明》和本地区子女的户籍簿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四、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准迁证》费用,每证4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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