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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复核和申诉的区别是
释义
    律师解析:
    按人民法院审判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办法,瑕疵案件,是指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因失误致使所办案件在案卷装订、庭审笔录、送达、裁判文书等出现差错,尚不构成错案的案件。第六条 在立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注明证据来源的,不按规定开具证据收据的;(二)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认真审查的;(三)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四)不按规定收取、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的;(五)立案工作中的其他瑕疵;(六)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由本院受理的案件而擅自扩大受理范围的;(七)卷内证据未由提交人注明证据来源,未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清单的。第七条 在审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申请追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追加的;(二)程序转换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三)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四)裁判文书所列的合议庭成员与实际参加庭审或实际进行合议的人员不一致的;(五)公开审理案件不发开庭公告,或发出的开庭公告填写不规范、发出期限不准,或变更开庭日期后未另行公告的;(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同一法律文书出现文字错误 3 处以上(含 3 处)或数字计算、书写错误的;(七)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八)结案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结算、退还诉讼费用的;(九)不按规定委托审计、评估、鉴定的;(十)审判工作中的其他瑕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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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8: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