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事档案从外地人才市场调回原籍过程如下:1、户口在原籍、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在原籍人才市场开具调档函;2、凭调档函到外地人才市场调取档案,并移交到原籍人才市场,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行政(薪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3、原籍人才市场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查阅、审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存档手续。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其他开封、复印、缺少主要材料的人事档案等均不能办理存档手续;4、由原籍人才市场存档人员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并办理存档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