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期间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终止经济合同对方造成经济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金额超过担保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承兑人已支付或承兑;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被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被列为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