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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方同意是探视权的前提吗?
释义
    探视权是《民法典》中的法定权利,不需要监护人同意。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如果探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探望权是一种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身份权,父母和成年子女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不能阻止探望权,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拒绝探望的行为。被告有阻止探望权的抗辩权,但如果无法证明理由,将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1、探视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民法典》中探视权不需要经过监护人同意,这是法定的权利。
    监护人只是取得了监护权,但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是不会因此改变的,而且拥有监护权的一方还需要承担自己的协助义务,约定好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不能阻拦对方和孩子见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是下禁止探视的。
    这是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如另一方有严重的吸毒或暴力倾向,解除孩子会影响孩子的安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基于身份权的产生,更多地以被动的义务形态出现的探望权利,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首先,探望权是一种法定身份权,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但在强调父母的探望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探望权作为父母照护权的内容更主要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应地,作为未成年子女应该享有探望父母的权利,作为成年子女应当承担探望老年父母的义务,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具有一定的意识和情感,能够对父母的关爱做出本能的辨认。
    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时,对方不能阻止,并尽到协助的义务,除此之外,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当一方以此为由拒绝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张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拒绝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3)被告享有为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和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抗辩权,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阻止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探视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这是法定的权利。监护人取得监护权后,不能阻拦对方和孩子见面,并需要履行协助义务。然而,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身份权,同时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不应成为拒绝抚养子女探望的理由,享有探望权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拒绝行使探望权。被告享有抗辩权,但若无法证明阻止探望的理由,将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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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