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全员参与,倡导每位员工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公益活动; 二、薪酬援助,鼓励每位员工每年至少将一日平均薪酬用于公益援助,同样,公司也将等额支付,支持该公益项目; 三、带薪“公益假”,公司给予每位员工每年八小时(即一个工作日)带薪公益假,用于参与公益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