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受传统刑事理念影响,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难以接受,由于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与现状,未检案件数量少,并未单设专门的未检机构;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领导重视不够,很多时候未检工作都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制度需要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强; (四)相关配套措施规定不完善,未检工作社会化属性欠缺有力支持; (五)未检工作没有独立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未检对于未检工作并未设立独立的考评激励机制。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