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调入检察院吗,相关的规定是什么的呢 |
释义 | 简单来讲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所以关于法院能调入检察院吗,是不行的 遗弃罪法院多长时间能立案,相关的规定是什么 1、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遗弃人主动停止侵害,重新扶养被遗弃人的,其遗弃行为自重新扶养被遗弃人之日起视为终了; (2)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遗弃人因下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暂时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不能视为终了,而应视为追诉期的暂时中止,待日后遗弃人再次上岗、又获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继续计算。 2、被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被遗弃人在被遗弃期间死亡的,遗弃人的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死亡之日起视为终了; (2)被遗弃人长大成人,或病愈复康,自身已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此时,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被遗弃人因病或因残终身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遗弃人则应当承担被遗弃人终身的扶养义务,直至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其遗弃行为才能视为终了。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权力都有什么内容呢 表面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平级的。公安局长、检察院长、法院院长是平级的。 但实际上,公安局权力最大, 以市一级为例, 所有公检法都必须接受政法委领导,而政法委书记通常由公安局长出身的人升任,或者由公安局长兼任。 公安局长一般是市委常委,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最多只是市委委员。 开市委会,公安局长坐主席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坐群众席。 市委常委会只有身为常委的公安局长才可以参加。会议以后,身为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有权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召过来,开政法委会议,传达常委会精神,以政法委书记的身份,向检察院、法院布置工作任务。因此,所谓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审核,判决权只是一般案件情况下可以实现,如果公安局长硬要干涉,以D的领导名义干涉,检察院、法院只能服从D的领导。 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是什么? 一、区分检察院与法院主要从以下几点: 1、检察院和法院性质不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而法院则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2、两者的职能不同;法院是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和强制执行的职责,检察院是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3、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检察院是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享有侦察权,且可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只是行驶监督的作用。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 二、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检察院一般受理什么案件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照《刑法》之后可以确定,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有14个罪名: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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