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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子有抵押离婚怎么办
释义
    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抵押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贷款。离婚后抵押房的过户问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涉及较多的部门和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不同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不同情况就需要具体分析。
    一、买安置房有哪些风险?
    1、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
    2、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
    3、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
    二、购买房屋的规定是什么?
    1、要尽量压缩付首付至过户的时间如向银行提前还贷,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上家要向银行预约还款时间,预约的时间视银行而略有不同;
    其次,在约定的时间到银行还贷;有的银行在还款当天,有的银行还款后几日内可出《他项权证》;
    再次,上家在取得《他项权证》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最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后七日左右方可办理过户交易手续。
    因此,下家将付首付到过户交易的时间压缩得越短越好,这样下家首付的风险就会越小,交易会越安全。
    2、尽量将首付直接付到上家的贷款银行为防止上家收受首付后挪作他用,下家可要求上家先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再在银行规定的还贷当天与上家一同到银行,将首付直接划给上家的贷款账户,让银行当即划走首付用于归还贷款。
    在政府主管部门和银行对抵押房监控力度加大以及防止抵押房不正当交易的措施愈来愈严格的情况下,抵押房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了。只要购房者多留个心眼预防“连环”抵押等情况出现,也无多大的技术难度。
    三、买二手房要小心的陷阱有哪些
    1、小心避税陷阱,一些中介公司或者卖方经常会给购房者提供一些“避税”方式,如真买卖假赠与、定金当租金再过户、先公证买卖再过户、先签订合同再过户等等。专业律师认为,所谓的“合理避税”在法律上没有很大的风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双方的交易行为其实是钻了一个法律的空子,但是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如果市场上的价格波动很大的话,必然有一方会因此受损。一旦出现有关法律纠纷,当事人双方就要承担补缴税款、罚款的惩罚,严重的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小心房屋折旧率,人们普遍重视房屋的位置、实用性和价格,但是价格中一项很重要的因素却被市场所忽略了,那就是“房屋折旧率”。其实并非购房者真的不重视,而是市场将其隐藏了起来,误导购房者忽略了这个问题。
    3、小心合同条款,随着二手房市场的逐渐火爆,不少房产中介利用人们求房若渴的心理,制造种种陷阱。由于目前的房产市场上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往往由于一张便条,甚至一个字,就会有大的陷阱。专家提醒购房者,无论是签订何种购房文件,都要仔细审阅,万万不可随意下笔,如果自己吃不准的,可以找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咨询。即使买卖合同签订以后,购房者也要有足够的警觉。
    4、小心房屋质量,一些购房者往往只看重房屋的地理位置和价格,而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却很少关注,也往往因此出现很多在房屋成交后才出现的漏水缺电情况。购房者一定要对房屋质量仔细验看,购房者对简单的新装修更要多一个心眼,有些新装修是为了掩盖房屋本身的质量缺陷,如墙壁上的裂缝、天花板的渗水痕迹等。
    5、小心按揭贷款,近来各大银行都收紧了个人房贷条件,除了最优质的客户,大部分二手房无法做到7成按揭,部分客户只能做到5成按揭,如果在银行发放同意贷款书以前就提早交首期款,一旦银行贷款批不下来,买家要承担很大的购房压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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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