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农业户口不能继承农村承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里的宅基地和承包耕地农户是不享有所有权的,它们并非农户个人的私有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只有耕地上的农作物收益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才可以作为私人财产来继承。 耕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物,只有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才有使用权,而长年以来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与户籍是否留在本村有着最为紧密而直接的联系,另外有的地区还以是否在本村长期居住为成员资格判定依据。 因此非农户口也就意味着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有成员土地福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