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户口本没迁走怎么办 |
释义 | 需要先将你的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异,在携带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离婚户口迁移办法:1、另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2、再婚后再迁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一、结婚后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结婚后迁户口需要的手续根据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迁出户口。 4、女方落户后,重新办理身份证。 二.夫妻户口不同省的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三.市内户口迁入 持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其他证明材料包括: 1.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3.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4.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5.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一、农村转户口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bai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二、再婚转户口办理再婚落户(购房入户)注意事项:需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两位合影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结婚证。户籍转移,各地规定不一样,需要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咨询,只有那里答复是权威的三、小孩转户口小孩落户一般需要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的出生证明、准生证这些材料到派出所落户,如果是户口迁移到另一个地方的则需要提供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小孩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本这些材料递交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到一份准予迁入证明,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四、买房转户口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买房入户手续。五、异地转户口在当事人符合工作地的户口准入政策的前提下,迁移户口的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以积分入户为例):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合同、学历证明等证件及资料;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3.户口迁入地的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填写随迁单;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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