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定义 |
释义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诈骗罪是通过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具有四个环节的因果关系。而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区分两者需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法律分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有明显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上。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 (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2)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3)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原因,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2、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等在场,但是犯罪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由此可见,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不管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哪一种或者哪几种诈骗手段,只要该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准备作用,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所有权的,就应根据犯罪主行为即秘密窃取行为的性质认定为盗窃罪,不能仅依据犯罪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即认定为诈骗罪。 结语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有明显区别。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而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在判断犯罪性质时,不能被犯罪行为的表象特征所迷惑,而应抓住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只要诈骗行为是为秘密窃取财物这一主行为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就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仅仅因存在诈骗行为就认定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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