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情况而定 一、当场处罚数额20还是50: 1、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2、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二、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