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二、县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城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一)县城主城区:外环路以内;(二)县城周边村庄:李楼村、苦水马庄村、代庄村、五里庄村、陈庄村、孙庄村、南莫庄村、蒋寨村、塔坡村、胡里长屯村、孟韩村。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