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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
    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的案件包括: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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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