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案件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是加到执行力度的重要举措。 强制执行 之后,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下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 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 、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以上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如何录入的问题的解答 法律客观: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