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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办理条件
释义
    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核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提供材料: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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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