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中止 |
释义 |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什么时候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均可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二、绑架罪既遂后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达到犯罪既遂以前,及时停止犯罪,中止才能成立。因此,从中止的及时性来看,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可见,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标志。如果是既遂之后停止继续犯罪,则属于中止行为,而不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与犯罪中止是不能等同的。虽然中止行为与犯罪中止本身具有密切联系,但它们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以乙为人质,要挟甲拿出50万元赎人,丙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既遂。对于丙给钱乙坐车回家,表明其有中止继续以乙作为人质向甲勒索钱财的行为,但这一中止行为是发生在实施绑架行为终了之后,也就是在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当然,丙绑架他人之后,出于害怕而放弃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的行为即中止行为,是我国刑法所鼓励的行为,因此,在量刑时应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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