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 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