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 诉讼 收费标准为: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 诉讼费用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