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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犯与从犯的界定方法
释义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可从起因、实行行为、因果关系和犯罪收益分配等方面判断。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三人以上组成的固定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看起因,谁是起意者。
    2、看实行行为,谁是主要实行者。
    3、看因果关系,谁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大。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等。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拓展延伸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图和目的,即彼此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意志。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行为互助和协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较广,既包括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共同实施不同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人的责任。
    结语
    共同犯罪的判断主要从起因、实行行为、因果关系和犯罪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三人以上组成的固定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为从犯。共同犯罪包括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和不同犯罪行为的情况。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准确判断犯罪行为性质和犯罪人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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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