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理财诈骗应该怎样定罪 |
释义 | 投资理财诈骗量刑是以金融诈骗罪的标准来判断的。具体如下 1、诈骗数额在公安机关查处金融诈骗犯罪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有具体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目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一、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金融票据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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