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分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 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适用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分公司注销具体流程如下: 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 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