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到期n加1的赔偿,是属于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未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合同的,这时不仅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还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合同到期,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不续签,则按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若未提前通知,则按N1的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扣除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涉及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是基于实际的经济补偿金情况而定的,对于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显然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涉及到劳动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版;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权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