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办理离婚需要的证件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办理离婚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流程。办理离婚需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双方需到婚姻登记现场签字并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离婚条件 法律分析 成都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材料:1. 双方户口簿;2. 双方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3. 双方结婚证;4. 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6、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成都市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三、成都市办理离婚的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应出具身份证、户口簿。 2、补领离婚证应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查档材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规定,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在成都离婚时,双方需要亲自到成都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提交以下证件: 1. 身份证件:双方需提供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2. 户口簿:双方需提供户口簿,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亲属关系; 3. 结婚证:双方需提供结婚证,证明他们合法的婚姻关系; 4. 离婚协议:如双方无异议,需要签订离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财产清单:双方需提供财产清单,清单应包括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以便分割; 6. 其他证明材料: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材料等。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有一方无法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双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综上所述,按法律规定,成都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到成都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提交上述证件。 结语 成都办理离婚需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双方需到登记现场签字,并提供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或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的流程为受理、审查、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不符合离婚条件,则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成都市离婚证补办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和婚姻登记查档材料、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等。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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