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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拒绝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吗?
释义
    债务人拒绝不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1)权利人之请求
    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
    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
    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一、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因为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
    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债务人变更住所地或相关信息的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对于因债务人没有告知债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
    此时,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
    此时,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债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即使被退回,也应当视为信函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属于诉讼时效中断。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欠款的催收函一般会以邮寄的方式告知欠款人进行还款,义务人有不承认也有主动还款的,对于不承认催收函的作用的,应该及时证明欠款催收函的真实性,就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要求还款人进行还款。法院在审判经济案件中,也有采用强制执行的方式。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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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