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拆除他人包裹如何定性 |
释义 | 张三男对李四(女)实施暴力,准备劫取李四女身上的财物。李四挣扎后逃跑,张三对李四紧追不舍。李四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将随身携带的包扔在了地上,张三捡起该包后不再追赶李四。经查,该包内有人民币1万元。(事实一)李四(女)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身材高大的男子张三尾随,李四走的快一点,张三就走的快一点,反之亦然。李四为了摆脱张三,就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包放在路边的长椅上,张三拿到该包后,不再追赶李四,李四借机快速溜走,张三亦回家。经查,该包内有人民币1万元。(事实二)张三男在嫖娼之后,声称忘了带钱,拒不向卖淫小姐李四支付嫖资。李四要求张三将手机质押给自己,交付嫖资后再将手机返还给张三,张三同意并将手机交给了李四。张三随后欲回家,李四说自己也要下楼吃饭,二人便一起离开宾馆。期间,张三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李四刺成轻微伤,并将自己的手机抢走后迅速离开。(事实三)张三向仇人王五体内注射了剧毒毒液,王五的仇人李四知道后,以杀害王五的故意阻止他人对被害人王五体内注射解毒药,最终,王五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事实四)张三于某日深夜手持匕首闯入某高速公路收费站,控制住了收费站工作人员李四之后,将李四的衣服扒下,自己穿上。然后张三冒充李四收费,在长达24小时的时间内,张三一直在以李四的名义收费,并对过往司机声称机器坏了,暂不能开票,司机将信将疑,但没当回事,交费后都迅速离去了。经查,张三在24小时之内共计收费达6万余元,后张三将李四释放,携款逃跑。(事实五)【问题】1. 事实一,对张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2. 事实二,对张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3. 事实三,对张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4. 事实四,对张三、李四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5. 事实五,对张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1. 事实一中,张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如果李四不把包扔掉,张三追上去仍会抢走李四的财物,还可能会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换言之,张三追赶李四的行为本身虽然不是暴力行为,但也是一种默示的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而且,张三已经压制了李四的反抗。故李四扔掉包的行为就是将财物处分给了张三,张三成立抢劫罪当无疑问。从被害人李四的角度而言,李四是因为担心张三实施更为严重的暴力才把包扔在地上的,可以将此评价为李四是在被压制反抗以后才交付财物的。从这一点来说,张三成立抢劫罪也是没有疑问的。2.事实二中,张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张三的单纯尾随行为,客观上并不能被评价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主观上事实二并未描述,故该行为不能成立抢劫罪。张三后来取包的行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该包是李四放在路边的长椅上的,并不能认为李四放弃了包的所有权,该包仍然为有主物。张三把有主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故张三应构成侵占罪。3.事实三中张三的行为无罪。财产犯罪的法益是所有权和合法占有权。本案中,由于张三和李四之间卖淫嫖娼所产生的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刑法保护,所以李四占有张三手机的行为为非法占有,故张三抢回自己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三因抢回自己手机而刺伤李四,造成李四轻微伤,刺伤李四的行为故意伤害,但只是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4.张三、李四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张三、李四不是共犯,李四也是不是张三杀人行为的片面帮助犯。李四的行为没有阻断了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三注射毒液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被害人王五最终也是被张三注射的毒液毒死的,故李四的行为并未阻断张三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李四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阻止救助的行为,王五也因此而死亡,李四的阻止别人救助的行为和王五死亡之间也有因果关系。故本案中,张三、李四均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5.对于事实四,张三构成抢劫罪。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就本案而言,高速公路收费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便是抢劫对象。就本案而言,张三通过对李四使用暴力,使得高速公路丧失了收费权,而张三又取得了收费权,故二者具有同一性,成立抢劫罪当无疑问。至于非法拘禁李四的行为,已被吸收,成为影响量刑的情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