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搜查一般是监察机关为了调查职务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措施,采取该措施首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一、监察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先行搜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监察机关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可以先行搜查:一是可能藏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二是可能隐匿被调查人的。三是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四是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五是其他紧急情况。搜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有关手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二、监察机关运用查询、冻结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查询、冻结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收集、保全财产性证据,防止证据流失或者被隐匿,确保在后续工作中对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返还、责令退赔。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查询、冻结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查询、冻结的涉案要件,是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必要性要件。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这主要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其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其他情形,不采取查询、冻结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其对象必须是属于涉案单位和个人而不是其他主体,并且应当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查询、冻结书面通知,这些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当准予查询、实施冻结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第二款规定的是解除冻结。监察机关对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三日内解除冻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与案件无关”,是指冻结的财产并非违法犯罪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是否违法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牵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