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的故意是免除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受害. 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因此,受害人的故意是免除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由作为加害人的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