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断卡行动被叫去派出所怎么办 |
释义 | 断卡行动被叫去派出所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应情况,若是涉嫌刑事犯罪被侦查机关传唤的,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并可请求相关赔偿。 若是涉嫌刑事犯罪被侦查机关传唤的,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断卡行动”是公安部在2020年针对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行动。 3、构成“断卡行动”所打击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有: (1)最普通的,作为无犯罪主观故意的个体行为:通常是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 (2)作为以获利为目的的犯罪嫌疑人,其一般行为是: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有私人银行卡、手机卡、 U 盾、身份证“四件套”称为“小套”,而同时含有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对公账户的则称为“大套”; (3)更为具体的犯罪方式可能是:以“淘宝”做生意刷交易流水等为由,发动朋友、同学到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 U 盾、电话卡,并以低价非法收买个人银行账号四件套(银行卡、 U 盾、电话卡、身份证号码),再以高价倒卖给我国边境地区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等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赃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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