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的规定,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 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费 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土地 征收补偿费 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其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利,包括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集体 土地被征收 ,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土地 补偿费分配 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客观: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