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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释义
    

法律主观:
    


    城镇职工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关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国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人员的相关缴费年限是有不同的。(一)用人单位职工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12年11月1日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中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人员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通过上述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年限标准是相同的,只不过男女的实际缴费年限会有所不同。另外,如果在退休之前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补交以后就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了。可见,及时了解国家的新政策,可以让自己有一个合理的规划和安排。
    

法律客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1、住院医疗待遇:(1)起付标准金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内的费用(2)大额医疗基金报销标准:起过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由大额医疗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全年最高限额2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3)乙类自费是指按照规定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参保人员使用时须先自付10%,统筹基金或大额基金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肾移植、骨髓移植、肝脏移植的,除肾源、骨髓源、肝源费用自付外,其它符合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手术费用由统筹基金或大额基金支付。2、门诊统筹范围和报销标准(1)在门诊进行泌尿系统碎石手术、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符合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的费用,不扣起付线,扣除全自费、乙类自付后按住院标准报销。(2)参保人员经批准并属于特殊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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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