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信息披露与证监部门的监管 |
释义 | 上市公司的破产不仅涉及到《破产法》,还涉及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由于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其股票交易的当然摘牌(退市),所以仍应及时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主体:上市公司或接管其财产和营业权的管理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四大类。但未涉及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2、具体在破产重整阶段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1)、破产重整申请; (2)、裁定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文书;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借款数额及所设定的抵押信息; (4)、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6)、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律文书; (7)、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信息。 (8)、重整阶段上市公司高管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信息。 应当强调的是:法院公告不能代替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证券交易所即会对该股票给与“退市风险警示”,监管部门也会给与特别关注。上市公司除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破产程序的进程、重整进度、职工安置预案等,以便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一、其他的法律规定内容包括有哪些?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依法处罚。 《证券法》19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有责令改正、警告、以及罚款的相关规定。 《刑法》161条,规定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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