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转让和合同变更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转让和合同变更的区别是: 1.合同转让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合同的变更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的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涉及合同主体的变化。 3.在合同转让中,除第三人加人合同关系的情况外,因合同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关系仍然保持效力,不发生原合同关系消灭的问题。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的性质、特征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二)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三)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四)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五)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六)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二)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三)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四)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变更合同履行日期算实质性变更吗? 变更合同履行日期属于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主体不变,内容变化。 2.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将合同内容的变更称为合同变更。 3.所谓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1)合同标的的变更。 包括标的物种类的更换、数量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换等。 (2)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 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合同价金的变更。 包括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4)合同性质的变更。 例如: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 (5)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 例如:合同所附条件的去除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提前等。 (6)合同担保的变更。 例如: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新设等。 (7)其他内容的变更。 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协议的变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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