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湘通卡销户及退款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湘*卡充值后预存金额在未打印发票的前提下,客户需要办理销户或退款手续的相关流程。客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原记名型卡等资料,并前往合作银行客服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卡内剩余金额可提现或转入原湘*卡客户的银行账户。销户时工本费不予退还。此外,湘通储值卡和湘通记账卡在办理销户手续时,需提供相应的退款手续。 法律分析 湘*卡充值后,预存金额在未打印发票的前提下,客户需要办理销户或退款手续。客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原记名型卡(如果是单位客户,则还需要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委托函)等资料,并前往合作银行客服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卡内剩余金额可提现,或转入原湘*卡客户的银行帐户。接受转入的客户须与转出的湘*卡客户一致,否则不予办理。由于湘*卡属于电子产品,销户时工本费不予退还。 湘*卡客户申请销户业务时需提供原湘*卡和办理登记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到申办网点办理,并填写《湘*卡特殊业务办理申请表。 1.湘通储值卡 湘通储值卡客户在办理销户手续时,若卡内信息可读,客户可直接办理销户手续,网点工作人员将湘通储值卡内金额退还给客户;若卡内信息不可读或无卡,需先做预销户处理。预销户15个工作日后,客户先办理预销户湘通储值卡的退款手续,再办理销户手续。 2.湘通记账卡 湘通记账卡客户在办理销户手续15个工作日后,网点工作人员将湘通记账卡的保证金余额退还给客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联卡持卡人可以通过ATM机、客服电话、网上银行等途径办理银行卡的销户及退款业务。而长沙湘通记账卡作为银联卡,其持卡人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办理销户及退款业务。 在办理销户业务时,持卡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密码等,确保卡片安全。而在办理退款业务时,持卡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退款申请书、卡片及密码等,同样需要确保卡片安全。 另外,长沙湘通记账卡持卡人在办理销户及退款业务时,应该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规定,避免因误解或漏读规定而产生的纠纷。同时,银联公司也会对持卡人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长沙湘通记账卡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联ATM机、客服电话、网上银行等途径办理银行卡的销户及退款业务。在办理业务时,持卡人应确保卡片及密码的安全,并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和规定。 结语 无论是湘*卡还是湘通储值卡,销户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办理登记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前往合作银行客服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卡内剩余金额可提现或转入原湘*卡或湘通储值卡客户的银行账户,但销户时工本费不予退还。若卡内信息不可读或无卡,需先做预销户处理。对于湘通记账卡,在办理销户手续15个工作日后,网点工作人员将湘通记账卡的保证金余额退还给客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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