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多少天 |
释义 | 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处理方法和当事人因逾期提供证据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时,法院会要求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规定了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最短时间为15天,而第二审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的最短时间为10天。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拓展延伸 举证期限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在多长时间内提交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并进行辩论。 举证期限的确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审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一般来说,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证据较少或者简单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可能会导致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结语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最短时间为15天,而第二审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的最短时间为10天。然而,《解释》对举证期限的修改,使得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均得到了明确。此外,《解释》还对逾期举证的后果进行了细化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九十九条\t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九十九条\t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一百零一条\t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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