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从当事人被关在看守所六个月是无法判断是犯了什么罪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由看守所负责羁押。而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为37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正常为二个月;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为一到一个半月;法院受理后的审限一般为二到三个月。 但这只是正常程序所经时间,如果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各个阶段的期限都可能会延长。 因此,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可能要被羁押在看守所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法院判决;且根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仅凭当事人被关在看守所六个月是无法判断当事人是犯了什么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