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判决离婚吗 |
释义 | 不能一概而论。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为依据的。 这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又调解无效,便应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虽经调解无效,仍不准予离婚。但是,不应当把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方的惩罚。 因此,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应根据案情,实事求是,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可以离婚吗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夫妻关系不和谐,而不是工作、学习、住房等; 2、分居强调夫妻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 3、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分居两年并非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若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不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5、因感情不和分居3年,确实没有和解的可能,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后,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民法典规定军人的配偶怎么离婚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军婚想要离婚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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