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对象是什么,留置权怎么成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留置权的相关概念、成立条件和实现程序。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留置权实现的程序包括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留置物折价或变卖以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留置权所涉及的对象是动产。留置权人的权利有:留置物占有、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物的担保范围、留置物变价权、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怎么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若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即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不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三、留置权实现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权利,成立的条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及占有动产。 债权债务关系是留置权的基础,留置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并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另一个必要条件。留置权人需要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便能够随时变卖或拍卖这些动产来偿还债务。 此外,留置权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留置权人具有留置权人的资格、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动产适合留置等等。 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成立的条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及占有动产,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留置权才能成立。 结语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适用于动产。留置权人具有留置物占有、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物的担保范围、留置物变价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等条件。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包括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等步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条\t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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