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能不能复印卷宗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当事人不可以复印。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查阅证据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是,当事人不可以复印。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申请、陈述、举证等法律活动的专业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需要查阅案件材料,以便更好地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复制的案件材料。但是,在进行这些操作时,诉讼代理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并指导其依法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复制的案件材料。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并在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复制案件材料时进行在场见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复制的案件材料,必须有合法的事由和明确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诉讼代理人不得擅自查阅、摘抄、抄录、摄影、录音、录像、复制。 诉讼代理人进行案件材料查阅时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限制,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审理。同时,诉讼代理人还需要注意保护案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避免泄露或不当使用案件材料。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是,当事人不可以复印。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12-25)\t第九十一条\t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五十五条\t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7-24)\t第三十八条\t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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