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致死保险理赔流程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部令第5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又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部令第13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 (十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解释:对上访的答复,有确认行为))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非民事纠纷裁决;(解释:土地补偿、强制搬迁) (三)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作出的会议纪要或者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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