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恢复专利申请 |
释义 | 恢复专利申请的方法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申请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申请,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一、专利申请受理就有效吗 不是,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后,并不是就具有专利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授予条件的,才会授予专利权。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二、涉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有哪些 涉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有: 1、启动无效程序,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无效程序的启动时间可以持续到专利权终止; 2、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3、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议组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一种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护专利权有效;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权利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护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三、专利申请时间超过了复审的时间还能再审吗? 申请人申请专利复审超过规定时间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作出不受理复审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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