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自行解散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除非是公司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风险提示: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