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将遗失物占为己有是否算侵占的相关知识,指出侵占罪和善意取得制度在处理遗失物方面的应用,最后介绍了民法典中有关共有制度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要具备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必须是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二)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三)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将遗失物占为己有算侵占吗 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算侵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人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归为侵占罪。 三、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做出了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拓展延伸 遗失物返还原物的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丢失的财物应当归还给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者。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因各种原因而丢失的财物,例如遗忘物、抛弃物、无主动产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民法典》第315条规定,失主在招领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另外,《民法典》第316条规定,失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丢失的财物被他人取得时起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因受损失请求返还原物时,可以向无主动产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 在司法实践中,遗失物返还原物的法律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在丢失物品被找回后,失主可以据此请求返还原物;而无主动产占有人则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遗失物可能存在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此时,根据《民法典》第318条规定,应当根据其性质、价值或者有关证明财产灭失或者损坏的原因,进行相应的修理或者更换。 总之,遗失物返还原物的法律原则为保护失主和善意占有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包括权利人必须是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以及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而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则需符合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以及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等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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