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什么 |
释义 | 婚姻无效申请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重婚、未成年和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以及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些人有权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 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若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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