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保险期内,如果大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了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时,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有关医疗费用的报销,具体为:0-4万元以下报销85%,4-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在进行费用报销时,参保职工应提供《医疗保险卡》、《保险缴费卡》、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结账单等申请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